2010年7月27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汶川地震捐款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东乡县孝岗镇镇政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捐款。同年6月份,孝岗镇西坪村委会召开全体村小组干部和党员会,倡议向汶川地震灾区群众捐款,由被告人王某某经手收取捐款。被告人王某某收到3190元捐款后,除去退回个人400元捐款外,余款2790元被其侵吞。另在200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私自收取西坪村三位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上缴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4000元;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作废的“廖坊灌区坟墓调查明细表”重复报账,套出廖坊灌区迁坟款20000元,将该款侵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方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地震捐款2790元,社会抚养费14000元,以作废的“廖坊灌区坟墓调查明细表”重复报账,骗取国家资金20000元,总计侵吞公款367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侵吞地震救灾款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