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偿纠纷案,被告韦永生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正州11万元,余额8.3万元由被告韦永生赔偿,因被告韦永生积极赔偿损失,其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6月5日上午9时,被告韦永生驾驶一辆制动不合格自卸货车由田阳县往百色市方向行驶行至国道该县头塘镇路段,将车右转欲驶入右侧路口时,因未看清路况,撞上原告儿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儿子死亡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韦永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儿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韦永生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2010年5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韦永生驾驶的肇事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原告还有部分损失未得到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深入调查了解到被告韦永生系头塘镇的农民,因此事故已变卖所有财产来赔偿损失,家里几无财产赔偿,巨额损失难以承担。主办法官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韦永生再赔偿损失5万元。7月23日,原、被告终于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韦永生也经过亲戚们的帮助筹集到4万的赔偿款当场交给原告,余额1万元定于2011年1月底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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