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商标局要求从严审查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严审查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张晓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以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商标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应予以驳回。

  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林尧)

来源:新华网


属性: (无)
日期:2010-7-30

好文推荐 】 【 关闭窗口 】 【 打印此页


Copyright 2004
 TianxunAs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天讯宏道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证书编号:冀ICP备05023841
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